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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藥林

從業規范

東方藥林經銷商營業守則制度
東方藥林工作室營業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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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藥林經銷商營業守則制度
東方藥林工作室營業守則

經銷商營業守則

第一章 引言

本守則是公司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為本公司營銷人員制訂的,說明公司與營銷人員之間,營銷人員與團隊之間,營銷人員與營銷人員之間,營銷人員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是本公司營銷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由公司和營銷人員共同遵守。

第二章 成為經銷商

2.1 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申請,申請人不得為:全日制在校學生、公務員、現役軍人、教師、醫務人員、境外人員、公司的正式員工、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或兼職的人員、有刑事犯罪記錄及中國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組織的成員。

2.2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在加盟注冊前,應確認本人已細讀本守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相關法律規定,并承諾遵守;

(二)申請人所提交的資料必須真實有效,不得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使用其他不正當方法成為公司營銷人員;

(三)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絕任何人士成為公司營銷人員的權利。

第三章 權力與義務

3.1 經銷原則

營銷人員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遵循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開展業務。

3.2 營銷人員權利

營銷人員與公司屬于平等合作關系,應獨立開展經營活動,營銷人員依法經銷公司產品,可享受如下權利:

(一)營銷人員在規定區域按協議規定開展銷售活動;

(二)享有以營銷人員價購買公司產品的權利;

(三)享有參與公司所組織市場活動和業務會議的權利;

(四)有權依經營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

(五)有權向公司舉報其他營銷人員違反本守則之行為;

(六)有權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

3.3 營銷人員義務

(一)有責任保證向公司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有責任如實向消費者介紹公司產品的功能及品質保證;

(三)有責任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合理運用各種資源,展開產品銷售推廣工作;

(四)有責任定期參加公司組織的教育培訓活動,提升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能;

(五)有責任正確傳達公司的政策和最新資訊;

(六)有責任組織教育培訓活動,對銷售人員的市場活動進行約束和規范;

(七)有責任配合公司維護公平公正的經營環境,不提供虛假、不實、誤導性的資料或陳述;

(八)有責任保護自身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營銷人員因自身或第三方原因,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營銷人員應自行承擔責任或要求相關責任方賠償,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章 產品與市場推廣

4.1 市場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誹謗、詆毀公司、公司員工及公司市場人員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和聲譽;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公司員工及公司其他營銷人員的財產權利;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員工、公司市場人員及公司客戶的人身權利;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擾亂公司辦公場地、駐外機構、公司會議、培訓活動等場所的公共秩序;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公司、公司員工及市場人員的正常業務活動;

(六)不得以賄賂、籠絡、脅迫公司員工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不得以公司名義或個人名義等從事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一切后果由其個人承擔,與公司無關;

(八)不得利用或指使他人從事上述行為。

4.2 市場管理

(一)不得誘導他人以經營公司業務為名進行借貸;

(二)不得利用與公司業務相關之場合、資源或關系進行融資、集資、募捐等活動

(三)不得以煽情、隱瞞、夸大等不當手法開展市場活動;

(四)不得在政府、軍隊、學校、醫院、居民社區、私人住宅內舉辦會議,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慫恿、引誘、協助不符合申請資格的人員通過隱瞞或其他方式成為公司營銷人員;

(六)不得利用他人開展違規活動以規避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的約

(七)不得偽造與公司有關的文件或假借公司名義簽署合同;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營銷人員資格。

4.3 營銷人員管理

(一)營銷人員加入后如有退出需求可向公司營業守則部提出退出申請,營銷人員填寫“營銷人員退書申請書“進行提交,提交之日起退出生效。

(二)營銷人員申請退出后6個月內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公司事業的經營。包括自己/配偶辦理加入,參加公司會議,參與市場運營,介紹營銷人員加入其他市場等,如有發現公司將以從事市場干擾違規行為,解除與相關營銷人員賬戶的合作。

(三)營銷人員退出滿足6個月休止期規定后,可向公司申請重新加入,經公司審核同意后,可申請加入其他市場。

(四)營銷人員重新加入后不得拉攏原第一市場營銷人員加入第二市場。如有違反將解除與所有第二市場營銷人員合作(包括完成休止期營銷人員),并對所有參與市場干擾行為的營銷人員給予相應守則處罰。

4.4 產品推廣的規定

(一)營銷人員在推廣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尊重顧客的自主選擇權,不得強行推銷或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名義訂購產品;

(二)銷售產品的營業場所,須懸掛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

(三)在產品銷售成交前應正確引導顧客合理訂購產品,不得采用誤導、誘導、蒙騙等方式讓顧客訂購產品或訂購超過實際需要量的產品;

(四)嚴禁營銷人員本人或雇傭、指使他人采用阻攔路人沿街兜售叫賣,或未經他人同意進入他人住所、辦公場所等方式進行銷售招攬顧客、推銷產品及推廣業務;

(五)在經銷產品時,應完全按照公司提供的資料向顧客推廣、介紹、示范產品,不得對產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實或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六)在經銷產品時,不得采取更換包裝、重新包裝、加注標簽等方式銷售公司產品;不得仿造、假冒公司產品;

(七)在推廣時應嚴格執行公司產品的統一銷售價格,嚴禁本人或利用他人低價銷售貨物,不得高于市場零售價銷售或擅自收取其他附加費用;

(八)嚴禁通過互聯網平臺,低價、打折、優惠等方式銷售產品;

(九)營銷人員應用熱情禮貌的服務態度,迅速處理顧客對產品的投訴。

4.5 市場推廣的規定

(一)營銷人員舉辦相關的市場推廣會議,必須向公司報備,超過50人以上的會議必須向當地工商、公安等職能部門報備,嚴禁不報備私自召開會議;

(二)嚴禁在會議、活動、銷售產品及事業推廣過程中涉及宗教、迷信、違法及其他不正當、不道德、不嚴肅之言行;

(三)營銷人員需認真學習、掌握關于公司、產品、商務手冊等相關資料;介紹、傳播、推廣公司時,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

(四)在推廣中不得有攻擊、貶低、詆毀其他職業、行業、公司、品牌、商品、從業人員的形象、聲譽等行為;

(五)不得散布任何未經公司核準的營運政策的信息;不得對公司發布的各類信息作失實的傳播或宣傳;

(六)在獲得公司授權或批準的培訓、會議活動中,申請人全權負責會議的管理工作,保證活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七)未經公司批準,不得在媒體上刊登、播放、發布有關公司、產品的廣告;不得就與公司產品、營銷模式等相關的話題擅自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八)未經公司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的產品類型和經營方式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團體或個人的邀請進行演講、授課及經驗分享;在接受其它企業、團體或個人的邀請進行上述活動時,如內容涉及本公司的,亦事先征得公司的同意:但不可借助公司的業務關系和渠道宣傳、推銷相關活動票券及資料;

(九)禁止不正當競爭、干擾他人業務、爭搶他人市場資源;嚴禁營銷人員推薦、游說或接受其他市場人員或顧客到其市場團隊開展業務或購買產品;嚴禁營銷人員主動或經推薦、游說到其他團隊開展業務;

(十)不得利用公司資源銷售或推廣非公司提供的產品、活動或服務,也不可從事與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利益沖突或有悖于營業守則的其他產品或服務的營銷活動。

4.6 輔銷資料及產品使用

(一)只可使用公司指定的文字、錄音、影像、公司官方網站等輔銷資料、輔銷器具和業務輔助手段開展業務活動,不得使用任何非公司核準的輔銷資料、輔銷器具或業務輔助手段(包括自行設立網站等)來進行公司業務的宣傳、推廣和聯絡等活動;因使用非公司核準的輔銷資料、輔銷器具和業務輔助手段開展業務活動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由營銷人員本人承擔,因此令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其追索;

(二)不得展示、推廣、售賣、分發任何非公司指定或核準的輔銷資料;尤其不得利用業務關系或通過雇傭、教唆、協助或縱容其他人員等方式進行上述活動;

(三)未經公司許可,不得自行或通過其他單位或個人制作、出版、發行任何與公司有關(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公司產品、業務、營銷方式等相關領域)的印刷品及視聽資料。

4.7 知識產權保護

(一)未經公司書面許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將與公司的商標、商號、企業名稱、企業標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案作為其他任何機構、組織、活動 的標識、商標、商號、企業名稱、域名的全部或部分進行使用;

2、生產、銷售任何非公司提供的帶有與公司商標、企業名稱、企業標志、產品包裝相同或近似的標志、包 裝裝潢的產品;

3、將公司商標、企業標志、產品包裝設計以相同或近似的方式使用于任何包裝、廣告、網站、宣傳資料;

4、以任何方式使用以公司名義出版的文字、美術,攝影圖片、音樂、錄像等資料。

(二) 禁止營銷人員侵犯公司的名稱權、名譽權、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未經公司書面許可,營銷人員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將公司的專利權表述為本人所有;

2、擅自在網站上轉載公司版權的內容;

3、擅自復制、發行、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公司現有的文宣資料;

4、在當地以公司的品牌、名稱、商標等注冊公司或其他經營主體;

5、未經公司許可和授權,直接或間接制作、出版、發行任何與公司及產品有關的印刷品和視聽資料;

6、因違規使用非法的文字、美術、攝影圖片、動畫、音樂、錄像等資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營銷人員自行承擔,公司保留對此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監督與處理

(一)營銷人員應當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市場政策、管理細則,以及公司所作變更及補充的規定;

(二)營銷人員違反本守則,或其行為所導致的后果對公司產品聲譽、市場和諧及企業形象造成損害的,公司將根據情節輕重、按照《違規及處分》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三)若營銷人員涉嫌嚴重違反本條例,公司有權在調查期間采取先期凍結業務權的措施,并將視最終的調查結果對其做出處理;營銷人員本人在接到公司的處分通知后,如有意申請復查,須在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申請復查,逾期公司保留不予受理的權利;

1、申請復查人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公司之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2、復查結果包括維持、修正原有之處分決定,或由公司有關負責人重新展開調查;

3、復查期間,原處分決定依然有效;

4、因對復查結果不滿,無理要求影響公司經營或導致公司損失的,公司有權終止與營銷人員的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東方藥林工作室營業守則

一、工作室開設條件

1.縣級以上級別經銷商可向公司申請工作室;

2. 辦理營業執照與食品經營流通許可證,經營范圍必須包含:化妝品;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 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食品銷售(僅銷售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預包裝)銷 售;電子產品銷售;健康咨詢服務(不含診療服務);家用電器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3.工作室申請人未處于營業守則立案及處分期內;

4.具備為營銷人員提供退換貨服務;

5.每兩家工作室之間的距離不得低于1000米(以實際步行距離為準)。

二、工作室營業守則條款

1、 百年納工作室負責人在經營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百年納工作室營業守則》制度規定;

2、嚴禁未經公司報備審批私自開設百年納工作室;

3、嚴禁多人使用同一地址辦理營業執照申報工作室;

4、 嚴禁未經公司報備私自更改工作室地址,工作室地址必須與實際經營地址相符;

5、 嚴禁在工作室內以低于明碼標價打折銷售百年納產品;

6、 嚴禁在工作室內銷售競爭企業、有悖于商德法規之產品和服務的推廣;

7、 嚴禁夸大產品功效、進行虛假宣傳;

8、 嚴禁未經報備在工作室內舉行五十人以上的會議;

9、 嚴禁在工作室內進行與非法傳銷有關的活動;

10、嚴禁利用工作室資源進行市場干擾,實施不正當競爭、惡意搶奪客源;

11、嚴禁利用工作室購貨資格向低價中間商供貨;

12、嚴禁工作室未經公司允許隨意使用公司logo。

三、工作室行為準則

1. 工作室及負責人不得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2. 工作室內不得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或言論。

3. 工作室不得有任何干擾社會、其他機構、公司等正常運做或經營的行為。

4. 工作室應保證向公司提供的一切材料的真實、合法性,不得有欺瞞公司的事件與行為。

5. 工作室申請人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或使用其它不正當方式、方法,提供不真實或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資料而取得公司工作室資格的,公司保留一旦發現將對其進行處罰的權力。

6. 工作室在經營中應當表明與公司的關系,不得刻意隱瞞自己的工作室經銷資格,不得有表示自己為公司外派或常設機構或為公司所投資建設等誤導消費者的言行。

7. 工作室不得違法侵犯東方藥林和百年納名稱、商標及著作權:

7.1) 工作室在經營中,未經公司書面授權,無權以東方藥林及百年納的名義進行任何活動,若擅自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該工作室及其負責人自行承擔,公司將對其進行處罰并保留進行法律追究的權利。

7.2) 工作室及其申請者不得以“東方藥林”、“百年納”或其它東方藥林及百年納的注冊商標、名稱作為任何其它機構的名稱,或授權予他人使用這些名稱。

7.3) 工作室不得生產或通過公司以外的任何來源獲得并銷售任何標有東方藥林、百年納或其他公司產品的名稱、圖案或商標的物品。

7.4) 工作室除在經公司核準同意使用規定的標識的地點以外,不得在其它任何場合使用東方藥林、百年納名稱或商標。

7.5) 工作室不得私自改動東方藥林、百年納商標、標識自行使用,不得誘導或授權、授意他人從事此類活動。

7.6) 工作室未經公司許可,不得私自將各類使用工具上印制公司名稱或標志以供經營使用或出售牟取利益。

8. 工作室應按與公司約定的經營地點開展經營活動:

8.1) 工作室經營地址變更的應當向公司業務部申請,獲得同意后方可進行變更、經營。

8.2) 工作室獲得公司業務部同意后進行經營地址變更的,應當在規定的30日內將工商、稅務等部門變更后的證照復印件快遞到業務部備案,未按法規、按時進行證照變更并申報、備案的,公司將視同申請人放棄變更申請。

9.工作室資格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轉讓。

10.工作室應當遵守以下經營規定:

10.1) 工作室應當為所有百年納營銷人員、顧客提供優質服務;

10.2) 工作室應當妥善保管好公司內部材料,不得將公司內部材料隨意放置;

10.3) 工作室應當妥善保管好會員貨物及時通知會員領取防止工作室內堆積過多產品;

10.4) 工作室在銷售產品時,應當完全按照公司提供的最新文本介紹及解釋,向顧客推廣、介紹產品、示范產品,不得對產品的用途、性能等做夸大、失實或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否則不但要自行承擔因此引起的法律責任,同時要受到公司的處罰;

10.5) 工作室應當尊重顧客的選擇,不得強行買賣;銷售中不得有攻擊、蔑視、貶低、詆毀其他公司、品牌、產品的言行;要禮貌待人,對顧客的投訴要迅速處理。

10.6) 工作室應按公司規定的統一零售價格明碼實價銷售產品,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產品銷售價格。

10.7) 到貨時有義務檢查所訂購產品,如屬運輸原因造成產品不可使用請勿簽收并盡快與公司客服取得聯系,如因工作室工作人員未檢查而產生的損失由工作室自行承擔。

10.8) 除產品質量問題外不予換貨。

11.工作室在日常經營中,應當嚴格按照公司的銷售規定銷售產品:

11.1) 工作室未經公司批準,不得通過零售店、郵購、電視購物或國際互聯網等其它形式或場所展示或推銷公司的產品。

11.2) 工作室不得采用未經公司認可的其它優惠形式、銷售形式銷售公司產品。

11.3) 工作室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公司產品及其包裝、標識。

12.工作室負責人及其所屬人員不得利用公司資源推廣非百年納授權的產品或服務,游說、誘導、強制、利用他人購買或銷售非百年納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13.工作室不得有如下不正當行為:

13.1) 工作室不得有任何干擾、輕視、貶低、攻擊、污蔑、詆毀其他工作室的言行;

13.2) 工作室不得在工作室內懸掛、張貼有違法內容或污蔑詆毀他人(公司、企業、產品)或其它不適宜公開懸掛及張貼的文字及圖片;

13.3) 工作室不得有誣告其他工作室的行為;不得搶奪其它工作室的顧客資源。

14.工作室不得有如下不正當行為:

14.1) 工作室應當保證公司提供的有關工作室經營、運作的文件、規章、制度、手冊等資料的完整性及保密性,不得將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透露給第三人;

14.2) 工作室不得散布任何未經公司認可的業務、政策、營運等信息、資料或對公司公布、下達的各類政策、信息、資料、文件、文書等作失實的傳達或宣導。

14.3) 工作室不得未經公司授權就復制、翻印、出售公司發放的文件、文書、書籍、產品介紹、光盤等文字、音像資料。

14.4) 工作室不得使用非公司提供或指定的文字、音像資料進行展示、介紹等業務活動。工作室及其負責人將對因使用非法的文字、音像資料開展業務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后果負完全的法律責任,此種行為與產生的后果與公司無關。

14.5) 工作室不得與任何出版社達成任何協議,出版與公司有關的印刷品及音像資料。

14.6) 在未獲得公司授權以前,工作室不得在公共場所、各種媒介、商業活動、各種機會等場合,有任何介紹、評論公司及其產品的行為及言論。

14.7) 在任何場合、任何地點,工作室都不得有對公司、公司的產品、公司的員工有不利、不實、不負責任或帶有攻擊性的言論。

15.未經報備不得在工作室內召開會議/聚會。

四、處罰依據材料

1、書證(投訴材料等各類書面證據材料);

2、物證(客觀物質實體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3、視聽資料(錄音、錄像、照片等);

4、證人證言(口頭或本人簽字的書面材料);

5、當事人的陳述(案件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與承認);

6、綜合調查結果及案件定論(綜合所有證據確定違規事實是否存在)。

五、處罰機制

1、違規開工作室(私自開工作室/私自更改地址/地址違規):

a、立案三個工作日內凍結其戶籍及獎金收入;

b、凍結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要求進行整改;

c、一個月尚未完成撤銷及整改事項者,公司將取消其工作室資格并凍結其工作室所有人獎金收入。

d、未經公司審批開設的工作室,違規開設期間產生所有外事事件等一切與工作室相關的事件由工作室開設者全權負責,與公司無關。

2、低價銷售百年納工作室產品:

a、營業守則跟進調查期間,視情況凍結被訴方戶籍及獎金收入;

b、若查明低價屬實,將取消工作室經銷資格并開除百年納戶籍,追扣違規者獎金;

c、同時扣留違規者工作室所有人獎金以示懲罰。

3、引發外事危機:

a、除凍結戶籍及獎金收入外,相應的罰款須由違規者個人承擔;

b、情節嚴重者開除其百年納戶籍并凍結其工作室所有人獎金。